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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將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所取得之收入,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營業人購買預售屋,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產權前,將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承受,係屬銷售勞務(權利)之行為,應依讓與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建設公司於108年6月與乙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雙方約定房地銷售價格為3,000萬元,乙公司於繳付1,700萬元房地款後,於108年11月將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丙公司,雙方約定讓與權利價格為2,100萬元,乙公司應開立銷售額為2,000萬元,稅額為100萬元(2,100萬元÷1.05×5%)之應稅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丙公司。另該預售屋未付之後續房地款1,300萬元(3,000萬元-1,700萬元),丙公司向甲公司繳付時,甲公司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丙公司。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將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Q:您好,想請教關於移工入境防疫險。 因保險公司回覆說單一移工入境只能投保個人醫療保險,投保人及要保人皆為移工不能更改為公司名稱,且投保期間從今年6月到隔年5月,故想確認在營所查核方面非取具公司抬頭的保險收據可否申報為費用,跨年度部分是否需認列為預付保險費,謝謝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土地上的農舍多年前經公所核定為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故土地目前課徵田賦,惟因兒子創業所需,須於該址辦理營業商號登記,該筆土地可否繼續適用田賦課徵?該處進一步說明,按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要點規定,適用範圍為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之土地,故與農業經營無直接關係之營利事業使用設施,不能認定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該處提醒您,農舍原經核定為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者,如該農舍設有營業商號,表示該土地已有部分面積與農業經營無關,依法應於變更使用之次期恢復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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