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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110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5360號公告,將個人因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屋、土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因無足夠資力償還其本金及利息,致出售該房屋、土地者,列為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得適用20%稅率。  該局說明,依現行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課稅規定,個人交易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應適用稅率45%,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稅率為35%,超過5年未逾10年才能適用20%稅率。但實務上常發生個人因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屋、土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因無足夠資力償還該未償債務之本金及利息,致出售該房屋土地者,可以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按較低的20%稅率計算繳納。  該局指出,甲君年僅7歲,110年7月17日繼承取得其父於109年1月5日購買,死亡時遺留之房屋、土地,同時承擔以系爭房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因尚未成年又不具資力,顯無力負擔系爭房地向銀行擔保貸款之未償債務,為免房地遭銀行聲請強制執行,遂在親友協助下向銀行申請暫緩聲請查封拍賣抵押物,並於110年9月5日出售系爭房地以清償債務,甲君出售繼承之房地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4項規定,得將甲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按系爭房地持有期間未逾2年,適用稅率45%,惟因前揭財政部將此原因公告屬非自願性因素交易,得適用稅率20%課稅。  該局呼籲,個人出售房地如屬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之課徵範圍,不論所得或虧損,亦不論自願或非自願性出售,均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繳納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以免受罰。(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有一般營業人來電詢問,購買9人座以下小客車或休旅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出售時須開立統一發票嗎?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營業人所詢購買之9人座以下小客車或休旅車,行車執照登載為「自用小客車」,即屬前開規定不得扣抵之情形,故其支付之進項稅額,自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另依財政部75年10月6日台財稅第7567129號函釋規定,營業人購置9人座客貨兩用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故營業人購進車輛行車執照登載為「客貨兩用車」,且無營業稅法第19條所列不得扣抵之情形者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勿以車輛外觀或載貨使用而自行認定車輛用途,應以行車執照登載之用途為準。    另外該局指出,實務上常發現一般營業人,於嗣後出售自用乘人小客車時,誤以為該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應無須開立發票,而漏未依規定開立應稅發票,報繳營業稅,因此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注意,以免因漏開發票遭致補稅及處罰。

Q: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方式,請教會計我司是私立安養機構,收費是開立收據,每兩個月繳交印花稅,請教會計師所謂執行業務申報作業,就只需兩個月印花稅申報一次,做收入,次年五月申報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書(收入減費用等於淨利率)再分配盈餘給各股東報稅如此而已嗎?而不需徼公司行號開立發票每兩個月要做進銷稅的問題,我司費用只需每月做帳,年底彙整申報即可,不知我的我的想法及程序是對的嗎?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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