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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配偶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贈與配偶以外之他人財產未超過當年度免稅額,亦免徵贈與稅。但若被繼承人之贈與行為發生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對象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祖父母等特定近親,則該贈與的財產應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基於租稅公平合理,防止規避遺產稅之課徵及累進稅率之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明文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對配偶或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代位繼承)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或其配偶所為贈與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而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或其配偶,則包括父母、祖父母、子女、媳婦、女婿、孫子女、孫媳婦、孫女婿、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兄嫂、弟媳、姊夫、妹夫)等有繼承權之人或與繼承有關係之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有感媳婦乙君長年照顧,分別於107年12月及108年12月各匯款200萬元贈與媳婦乙君,因均未超過當年度免稅額220萬元,甲君該二年度皆無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嗣甲君於109年6月死亡,繼承人未將其贈與媳婦乙君之400萬元現金併入遺產總額申報,經該局查獲,除補稅外並處罰鍰,繼承人不服,申請復查,經該局解說相關法令後,已撤回復查申請。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應特別注意若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對特定近親有贈與財產情事,依法應視為遺產,須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資訊來源: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鑑於有心人士以迂迴取巧手法,分散消費或付款取得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以領取中獎獎金,與統一發票給獎係為鼓勵消費者主動索取統一發票,以防杜逃漏稅捐之目的有違,為保障一般消費者中獎權益,並維護社會公益,財政部於110年12月7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下稱給獎辦法)第15條增訂第2項,自111年1月1日起,以不合常規之交易或付款方式,無正當理由取得當期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且該期中獎發票達一定張數者,不予給獎;已領取獎金者,由所轄主管稽徵機關具函追回其獎金。財政部賦稅署說明,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就111年1-2月期至5-6月期取得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中獎異常案件查核結果,其中已查核完竣且依給獎辦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追回獎金者共45件、金額新臺幣28萬5千元,態樣多為購買提袋或影印等小額商品分次結帳,或至加油站小額(自助)加油,及透過自動提款機(ATM)或電子支付系統分次繳納電信費取得大量小額發票等(如附圖)。財政部賦稅署強調,為維護一般消費者中獎權益,財政部已建立給獎辦法第15條第2項之查核機制,以遏止取巧者利用分散消費取得大量小額中獎發票領取獎金,落實統一發票給獎目的。(資料來源:賦稅署)

Q:公司辦理員工體檢,醫院開立收據24,000元給公司(日期110年12月28日),收據背面有貼印花稅票。 請問,公司要扣繳醫院的執行業務所得嗎? (我知道營利事業應於給付時扣繳稅款) 公司110/12/28帳入 (借)雜項費用24,000,(貸)應付費用22,800 (貸)代收稅款1,200 是這樣嗎? 還是要(借)勞務費呢? 謝謝先進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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