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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說明,為提高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薪資誘因,並使其積極參與防疫,109年2月25日制定公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就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以下統稱雇主)給付其員工依規定申請防疫隔離假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提供得就該給付薪資金額之20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之租稅措施,該條例施行期間自109年1月25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今日(110年2月3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宣布全國高中以下學校延後開學期間(110年2月18日至同年月21日),家長其中一人如有照顧12歲以下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得申請「防疫照顧假」。財政部表示,前開防疫照顧假屬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所定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之情形,倘雇主給付員工防疫照顧假期間之薪資,得適用該條規定,按給付薪資金額之20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申請適用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規定之雇主,應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請假紀錄、薪資金額證明、計算明細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鼓勵消費者購買節能電器、將中古汽機車及老舊大型車汰舊換新,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及改善空污等政策目標,已陸續發布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12條之5及第12條之6減徵貨物稅之規定,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如購買符合前揭規定貨物,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之稅額,係退還購買該貨物之部分價款,非屬所得性質,應將該退稅額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如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者,該退稅額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照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以費用列帳者,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8月1日報廢舊車並購進小客車乙輛,取得成本為240萬元,帳列固定資產,耐用年數5年,預估殘值40萬元,如分別於當年8月1日或隔年2月1日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5萬元。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Q:我司分別向dropbox及adobe購買套裝軟體,並取得該公司開立之收據,請問稅務上有無須注意的地方?需要辦理扣繳嗎? 謝謝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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